涂尔干对法律功能的分析聚焦于法律的消极或限制的一面,例如制裁和义务,却没有对法律的积极或授权的一面予以系统的考察,例如,法律中设有一系列程序规则,法律允许个人或团体的某些行为方式,并设定基本规则指引人们的社会实践和交往关系。
(22)一些普遍论者还提出去人民化的主张,主张将现行法院组织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名称中的人民去掉,并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立法简洁明了的原则。尤其是,注重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整顿和纯洁各级人民法院旧的司法观点和司法作风。

而曾经被社会广为关注的四川省泸州市发生的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判决,由于很好地考量了法律制度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弘扬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因此至今仍堪称为司法捍卫社会价值的典范。从世界范围来看,全球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模式和阶段是不完全相同的,当前主要有苏联和东欧国家建立法治型、拉美和南欧等国家深化法治型、美国和西欧等国家简化法治型以及日本等国家软化法治型四种法治发展模式。儒家实质正义的司法观,虽然与形式法治存在张力,但因它在中国社会具有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民众接受度,故经常显现出对司法的实际强大影响力。而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司法也提出了诸多制度创新和理论引导主张,包括:坚持法治的中国道路,坚持党的领导,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引导法治队伍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强化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强化司法监督等。而持意识形态论的学者认为,社会的变革和人类的进步基本上都是在新的理念推动下出现的,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固然包括自身的技术性选择不合理因素,但更多的则是由于司法改革中的意识形态和理论认识分歧过大所造成的。
大致看来,体制内的司法改革主张坚持将司法体制改革放在现行政治体制下推进,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议行合一的政治原则等。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以上所说主要是针对公正原则实施的行为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从实施主体来看,遵守公正原则不仅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公正行事同时还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要求,也是一项法律义务。
一方面,在一些实行合议制的行政组织的组建方面应该遵循公正原则,比如《食品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例如,2012《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5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对于那些确定能够成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会更加谨慎关注,以防成为被告或者败诉。尽管在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加强了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力度,将原来的合理审查范围由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扩大到了所有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因此,行政机关在理解公正原则时更强调它是作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时需要贯彻遵守的原则,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才会考虑。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切实贯彻公正原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公正原则的适用不仅只存在于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及行政决策等行为中也应得到贯彻实施。其次,行政公正原则也应该体现在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之中。如此一来,复议结果的公正性难免会令人质疑,可以说是直接违反了公正原则。
例如,《中国水运报》在2015年3月23日头版刊登了江苏海事局局长张同斌的文章《新常态下海事要做好科学监管和公正执法》,文章中指出要坚守公正执法。何谓公正一直也是法学家讨论的主题,由此出现不同的观点学说及判断标准。从这一规定来看,行政许可对公正的要求体现在行政机关平等对待,不歧视。二是执法信息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尽管法学理论界对自由裁量权一词的使用颇有争议,对于行政裁量的概念也存在争论,但是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加以规范与控制的认识是一致的。也有行政相对人指责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不公或者规范性文件不公的情形,但并没有得到普遍关注。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重要意义。进入专题: 公正原则 。由于通常行政机关从狭义上理解行政执法,而且我国很多地方制订行政程序规定或者执法程序条例也是在这种意义上进行的,如《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第70条增加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可以作为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理由。尽管如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然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因此适用明显不当标准审查的仍然是具体的行政处理。这两处修改意味着增加了法院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力度,尤其将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极端不合理的情形即明显不当纳入了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既有针对具体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有针对抽象文件的制定。
一、行政法中公正原则的涵义 古往今来,公正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人们从伦理、政治等不同层面进行研究,迄今出现过古典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平均主义和罗尔斯主义四种关于公正的理论,各有侧重。最后,就行政相对人而言,关注更多的也是行政机关的具体决定尤其是裁量行为是否公正。
第77条规定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扩大了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三、公正原则实施范围为何出现缩减 为什么在实践中会出现对于公正原则实施范围的狭隘理解?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从立法上看,公正原则规定于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标准不一。
因此,可以直接被诉并进行明显不当审查的仍然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这也导致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更加注意这些具体行政行为要做到公平公正。《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四、公正原则的实施范围之完善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繁荣的背后隐藏着各种社会矛盾,社会不公现象加剧,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悬殊、收入差距过大、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俞可平教授指出:收入分配不公是社会不公最深刻体现,实现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在政府,政府行为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很多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指的就是具体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公正,如认为青岛天价虾的行政处罚过轻不公正、天津交警选择性给违章车辆贴条不公正等。既有从实体角度要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平等对待相对人,也有从程序的角度要求听取意见、回避。
这里的公正更加强调公众参与。然而所谓的全程监督、阳光办案实际上是行政公开原则的实施。
这些事件引人深思,更加说明行政公正原则在行政立法及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决策中的重要性。然而在实践中,它更多地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所遵循的一项原则,尤其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公正原则在行政法实践中的理解与运用 近些年来,公正一直是行政机关努力实现的目标。此中涉及的公正是要求食品检验人恪守职业道德的规范。再如,四川省新闻网2015年12月10日刊登文章《石棉县:打造公正执法的公安队伍》,指出石棉县公安局强化执法过程监督,通过以案代训不断提高民警办案水平来达到公正执法的目的。在我国,行政机关不愿意做被告仍然较为常见,哪些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机关而言意义重大。
如何遴选专家、专家的知识背景等都会直接影响委员会最终作出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行政机关更加注意具体执法公正问题。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国务院2004年《纲要》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中,提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个基本要求。
这两个要求实质上分别对应的是依法行政原则与行政公开原则的内容。例如,2015年10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4号),在提到要坚持公正执法中有两个要求:一是执法实体和程序要公正。 |